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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材料 |
(一)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所需材料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,收養人必須具備無子女的法律條件,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在其生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區(縣)民政部門。 1、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: (1) 收養申請書〈草稿)寫清收養人的基本情況(婚姻狀況、子女情況)、被收養人家庭情況、收養目的、保證不遺棄、不虐待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及其他有關內容; (2) 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張; (3)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(居)委會出具的證明(收養人的婚姻、子女、撫養和教育能力、經濟、健康、品德等情況),并加蓋單位行政章; (4) 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(鎮)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; (5) 指定醫院出具的收養人的健康檢查證明; (6)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張。 2、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: (1) 戶口簿和身份證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張; (2)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; (3) 與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(鎮)政府計劃生育部門簽定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; (4) 被收養人的戶口簿、二寸免冠照片一張; (5)指定醫院出具的被收養人的身體檢查證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