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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擬流動的育齡人口、應持本人戶籍地村(社區居)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介紹信、合法的婚姻證件及生育狀況材料、身份證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張,到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辦理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》。 2、鄉(鎮)、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對申請人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,凡證件齊全,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審核辦理。 3、未辦理《婚育證明》的流動人口,符合下列條件的,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為其辦理《婚育證明》,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:經核實,婚姻、生育信息完整、準確的;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1年以上,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;已采取絕育措施的。 4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滿三十日的,自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現居住地向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。 5、現居住地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在查驗婚育證明時,對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婚育證明人員,應當要求及時補辦。 6、公安、工商、勞動和社會保障、衛生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手續時,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婚育證明,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。對無婚育證明的,應當在查驗后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通報。 |